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出部署;六届市纪委四次全会作出进一步安排十大配资软件公司,指出要聚焦区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持续加大“蝇贪蚁腐”查处力度。2025年1月17日起,“风正巴渝”开设“拍蝇记”栏目,围绕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深挖“蝇贪蚁腐”根源,常态长效开展纪律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担当作为,敬请关注。
“越界”的“公益”料场
——万州区佘纯明违规开采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5年7月17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风正巴渝”通报了万州区响水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原主任佘纯明利用职务便利将私营采石场包装成公益性料场违规开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通报问题
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佘纯明在担任响水镇原安监办、应急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投资入股”的采石场纳入公益性料场进行开采、以修建“四好农村路”的名义非法开采,使农户栽种的柑橘、蔬菜等农作物受损,周边水库水源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佘纯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之前天亮沟的采石场跑到南门沟来开采了,沙石飞到水库里,水管里流出来的水全是沙,没法用,后来我们反映了,才给我们从别处接了新的水管。”2025年2月,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在响水镇万民村走访群众时,一名老大爷的话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原来那个采石场是在水源下游开采的,不晓得怎么就跑到上游来了,弄得我橘子地里的土全是沙子,土质不好,橘子长势也不好了……后来镇政府协调了,那个采石场才关了。”其他村民也补充道。
虽然采石场已关停,水源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采石场为何从水源下游“游走”到了上游,这背后是否有“猫腻”,工作人员决定继续深入了解情况。
聚焦这家采石场,工作人员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以及响水镇政府调取相关备案资料和项目审批档案,发现这家采石场原来是一家公益性料场,开采的石材是用于附近的涉农项目建设。但备案资料显示,采石范围仅限于天亮沟区域,实际采石作业却早已“越界”延伸到了南门沟,后来因沙石影响周边群众水源和农作物,被群众举报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才责令其停止越红线非法开采。而负责对采石场监督管理的正是时任响水镇应急办主任的佘纯明,他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职的问题?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了核查组,进一步深入核查。
“天亮沟采石场作为区里的公益性料场,划定了明确的开采范围,为什么能够在南门沟超红线开采?”
“范围变更是按程序审批了的,至于为什么超红线开采我不清楚。”核查组向佘纯明了解情况时,他断然否定了自己的责任。
核查组进一步查看了采石场的财务资料,并向采石场老板黎某了解了相关情况时却发现,采石场作为公益性料场,开采的石料本只能用于周边的涉农项目,不得对外出售盈利,但实际上有大量石材出售到其他基建项目上。而且据黎某说,采石场的手续办理、销售石材都是佘纯明“牵线”完成的,销售利润也给他分了一半。
隐藏的利益链浮出水面,在如山的铁证面前,佘纯明垂下了脑袋,交代了实情。
原来,2018年初,佘纯民在担任响水镇应急办主任时得知万州区正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石材需求激增的消息,便主动找到因手续不全已于2015年关闭的天亮沟采石场老板黎某,主动提出自己帮忙办手续,利润对半分,黎某欣然答应。而后,佘纯明“入股”4万元作为采石场的“启动资金”,而这所谓的“入股款”实为佘纯明精心设计的障眼法——既规避了受贿嫌疑,又为后续利益输送埋下伏笔。2020年,响水镇立项实施南门沟至灯草窝“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佘纯明又以“为‘四好农村路’项目供应石材、保障工程建设”为由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扩大开采范围,让采石场得以在南门沟开采,但实际开采范围却远远超过了批准的范围,导致周边农户农作物损毁、水库水源污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经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佘纯某明以合伙经营采石场分配利润的名义先后收受黎某“好处费”共计82.324万元。2025年4月,佘纯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5年7月,佘纯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查办后,万州区纪委监委坚持“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及时将佘纯明案查处情况在全区通报曝光,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同时督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响水镇等相关单位深挖问题根源,围绕涉农项目审批、资源监管等关键环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把好材料审查关、流程审批关和组织审核关,针对性健全完善制度漏洞,并通过畅通基层信访渠道、定期开展群众走访等方式,让民意“上得来”、问题“沉得下”,切实筑牢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防线。
执纪者说
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
本案中,佘纯明身为基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应是群众安全的“守护人”、公共资源的“看门者”,却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将手中公权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工具。他假借公益之名行谋私之实,通过“象征性出资”“利润分红”等隐蔽手段掩盖权钱交易实质,严重破坏当地生态资源,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致使惠民项目异化为个人“钱袋子”,是典型的“蝇贪蚁腐”。其行为不仅直接导致水源污染、农作物受损,更严重损害基层公信力和政府形象。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时刻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法条链接
1.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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